徐孙忠律师,男,浙江永嘉人,现任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永嘉县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 详细>>
律师姓名:徐孙忠律师
手机号码:13706699881
执业证号:13303201610612608
执业机构: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国大大厦三楼
4月16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南京大中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凭借仅有的间接证据在一审中胜出。
2007年11月23日,原告南京大中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市现代快运将被告购买的一台汽车举升机送到明光市交给被告臧某,并约定由现代快运代收货款。货到明光后因被告臧某当时不在,由其工作人员胡某验收了货物并出具了货款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12月1日,原告派员到明光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臧某本人验收合格后,在原告的设备安装回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再次拒付货款。为此原告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没有被告本人书写收条、欠条之类的直接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提供了现代快运货物托运交接清单、现代快运出具的证明、被告工作人员胡某出具的欠条及大中汽保设备服务回单等间接证据,且各有效的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购买了原告的汽车举升机、双方约定的货物价格及货款未付等事实的存在。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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