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孙忠律师,男,浙江永嘉人,现任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永嘉县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 详细>>
律师姓名:徐孙忠律师
手机号码:13706699881
执业证号:13303201610612608
执业机构: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国大大厦三楼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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