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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孙忠律师 徐孙忠律师,男,浙江永嘉人,现任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永嘉县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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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徐孙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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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3201610612608

执业机构: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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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公司解散清算协议怎么写

公司解散清算协议

x年x月x日x时,在x省(市)x市x区x街x号本公司第x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xx先生、xx先生、xx先生、xx女士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xx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x先生主持,由董事会秘书xx小姐记录。

经过全体董事协商,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股东各方提前终止《xx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和《xx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停业解散。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3.成立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清算事宜。清算委员会由xx先生、xx先生、xx女士组成,其中xx先生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

4.同意有关职工的经济补偿案。

5.同意聘请xx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清算审计事宜。

董事会主席(签名)

出席董事(签名)

记录人(签名)

x年x月x日

相关知识:公司解散的条件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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